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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期**栋**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准驾车型为C1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C0****的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出发,行驶至石小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邓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6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现场辨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虹

检察官助理:刘志晓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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