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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79********,汉族,专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单元****现居住在德钦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德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中,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晚与朋友在德钦县康定情歌朗玛厅喝酒。2020年8月26日00时许,驾驶车牌号为川D*****号的小型机动车至德钦县**市场到**大道500米处时被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7.81mg/100ml。被告人邓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查询信息说明等;2、证人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三拉木

检察官助理:次翁扎西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09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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