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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71********,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8日0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金平县勐桥乡新街达沟河驶往龙脖河,车辆行至金平县勐桥乡龙脖河执勤卡点时冲撞执勤卡点横置栏杆后摔倒,后被民警查获,并进行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1.38㎎/100ml血。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金国

                               检察官助理:冷久薇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2641****;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共46页,光盘3张,散卷材料4页(包括调取证据清单1页、调取证据清单1页,刑事判决书2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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