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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0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且部分技术性能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在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三口南路镇南大街12号路段处时,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被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邓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5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20年414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联系方式15218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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