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X8W****的小型汽车途经佛山一环高速公路,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大道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佩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楼**房,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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