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专科毕业,**航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8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秋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