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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街**号院**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号。因聚众斗殴,于2020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大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辽M****7号),行驶至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惠润嘉园九地块停车场门口,与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他人举报,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8月23日17时许,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车合照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李某甲、李某乙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酒精检测录像、小区监控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孙成成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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