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磐石市**街**村**屯。因赌博,于2013年8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17时许,酒后驾驶吉B****9号五菱面包车行驶至磐石市**街**小区门前,欲开进小区,该车乘车人员与小区门前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民警到场后将邓某某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邓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33.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二、证人证言:梁某某、寇某某、刘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12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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