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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7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9月24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邓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车从兴隆场镇往辑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兴隆镇跃发路一段时,与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某、邓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提取邓某某的血样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04.3mg/100ml。经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邓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肖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肖某某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中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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