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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7年7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2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6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一辆川A*****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从大邑县晋原镇新城附近一酒吧出发,沿城区道路、锦屏大道、省道S106线往崇州市怀远镇方向行驶。当日0时54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省道S106线新鹅宫馆农家乐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林艳

2020630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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