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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小区**栋。被告人邓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皖******号小型客车沿泗县**乡**村**小区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张某某家门西旁,停在路中间和卢某某发生争吵,卢某某报警遂案发。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育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乡**村**小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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