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滕州市大坞镇休城大桥西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行驶褚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邓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褚某某证言,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颖颖
曹 祥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