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76********,满族,小学肄业,建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宝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海景西路由东西行,行至荣成市赤山大酒店西道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8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宝清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08605****。
2.随文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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