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0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街**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爱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行经花都区雅瑶南路与广花路交界处路段时,与途经该处的胡某某驾驶的悬挂“湘J1****”号牌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导致邓某某倒地、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邓某某即被送往花都区人民医院治疗,因不配合酒精呼吸测试,被强制抽取血样。经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邓某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29.3mg/100ml。涉案无号牌爱玛牌电动车经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无号牌爱玛牌电动车(电机号:10981205365)无脚踏装置,无法实现脚踏骑行功能,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花都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签订赔偿协议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国权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60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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