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居**座**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2时38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U****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振华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振华路水质净化厂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民警将邓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邓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从邓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7.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859****;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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