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19〕16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电白县,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村,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粤A6L****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由刘某某驾驶。2019年7月10日3时23分,刘某某驾驶粤A6L****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与高某某驾驶的粤A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逃离现场。同日3时49分,同案人刘某某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同案人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7.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饮酒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给刘某某使用,放任刘某某驾驶该机动车,导致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其与同案人刘某某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梅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7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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