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于2018年8月6日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22 日4 时4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D**60小型轿车行驶至廉江市**路山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37.8mg / 100 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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