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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大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大道**段由东向西距**路约15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邓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6.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立

202041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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