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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街**号,住成都市郫都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J*****的雪佛兰牌车,搭载蒋某某(另案处理),从本市天府新区祥鹤二街出发,沿剑南大道辅道由锦尚西二路向府城大道方向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剑南大道辅道与交子大道路口时与护栏发生碰撞,随后,护栏撞上由朱某某驾驶的闽D*****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和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致车辆和护栏受损,无人员受伤。事发后彭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蒋某某和邓某某共谋,决定由蒋某某顶包。民警赶到现场后,二人谎称蒋某某系肇事司机。邓某某的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2毫克/100毫升,血液乙醇浓度为212.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邓某某的姐姐邓某甲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朱某某赔偿3000元,于2020年3月4日向四川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护栏赔偿费用。

后,侦查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蒋某某立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发现蒋某某顶包,对该案进一步审查,蒋某某供述其顶包的犯罪事实。邓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陈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血检浓度、驾驶距离、事故负全责、赔偿谅解、逃逸、自首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炜姗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13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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