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8********,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县,住城关区**路**号**酒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无牌)在拉萨市城关区德吉南路“云端国际酒店”前路段与尼某某驾驶的藏A6****号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的财损道路交通事故,经民警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18mg/100ml, 141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民警将邓某某带着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0.42mg/100ml,依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证实邓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次事故被告人邓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助理检察员:高璇
书记员:旦增卓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拉萨市城关**路**酒店,联系电话:1572678****。
2.卷宗两册、证据目录、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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