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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81974********,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组,暂住址湖南省新田县**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镇**村路段时,跌落道路边水沟,在其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M*****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依法传唤邓某某至新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血送检。2019年8月25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43mg/100ml。

2020年3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湘M*****小型汽车,行驶至新田县中山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依法传唤邓某某至新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调查并抽血送检。2020年3月23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3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两次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第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照片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mg/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均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诚

检察官助理:谢林海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371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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