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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福源村余西凤凰形21号2019年4月24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6U****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上行驶,23时54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温泉路18号地段时,被武义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4.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丽

2020年1月18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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