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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双牌县人,住双牌县**乡**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某KTV上班期间在包厢内捡到受害人袁某某的手机。通过接收手机验证码的方式更改密码,从2020年1月15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多次使用袁某某的支付宝向罗某某等人的支付宝账户内陆续转账,罗某某等人的支付宝收到钱后再立即转账至被告人邓某某账户,在此期间共盗取被害人袁某某11867元钱。

2020年1月21日,邓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转账提醒截图、银行流水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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