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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1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为安徽省寿县,现住江苏省某医院宿舍楼。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苏D6****小型轿车,沿东台市东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马佐里公司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东台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2mg/100ml。

归案后,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锁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某医院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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