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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上高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赣******皮卡车途经上高县***路**公司门口时,撞到被害人高某某,致其受伤入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协助救治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上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由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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