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豫C*****黑色长城哈弗小型汽车沿涧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新安县公安局对面时,被新安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是105mg/100mL,后被带至新安县中医院抽血。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其他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林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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