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现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川******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江阳区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忠山院区往龙马潭区鱼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马潭区**道街路段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38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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