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1〕21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杭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社区**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小区**栋**室。因本案于2021年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8****奥迪小轿车自杭州市萧山区利丰路**号附近出发上路行驶,途经利丰路、金鸡路、奔竞大道、市心北路、庆春隧道和秋石高架等路段。当其行驶至本市上城区秋石高架转复兴大桥匝道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 文 星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卷外光盘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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