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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0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经鉴定车辆属性为机动车)行驶至宝安区南光高速北行塘明路段(高速路)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粤SZ4****号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85.62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邓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因邓某某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5日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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