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社区居委会**路**号***,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二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0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8B142号小型轿车,沿清远市清新区明霞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第三小学校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鉴定,检测出血样乙醇浓度为13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楚斌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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