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字(2020)第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12419**********,户籍所在地**区**镇**村,农民,小学文化,现住**区**镇**村,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持D驾驶证驾驶无牌蓝色摩托车,沿华州区金堆镇寺坪至石可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堆镇石可检查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驾驶人邓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习端
张馨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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