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巴东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巴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巴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在水布垭镇三友坪村东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邓某某头部受伤。随后邓某某被送往水布垭镇中心卫生院治疗,民警现场勘查及对被告人身份认定后,在水布垭镇中心卫生院依法对邓某某进行抽血采样。经检测,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2019年5月29日,邓某某因无证驾驶被罚款500元人民币,已缴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送检延期审批表、机动车查询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483号检验报告、恩施州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恩精鉴所[2019]精鉴字第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指认笔录;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雪梅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巴东县**镇**社区**组**号 2 层,联系方式:1340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