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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7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广本轿车,由白果乡下村坝竹园坪往白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三公里处,撞至公路边的边沟内,造成无人员伤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民警随即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因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故障,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为516.9mg/100mL,随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白果乡卫生院进行血样抽取,并于2019年7月24日送恩施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检测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恩州)公(司)检(理)字[2019]681号;4、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4张;6、视听资料:血样提取、讯问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申万

2020年0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现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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