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2016年6月30日因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分别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并罚款伍佰元、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岗大队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3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2时许,邓某某驾驶甘*****号小型轿车沿成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大桥中间路段处时,车辆驶入路面左侧,碰撞道牙,致车辆及道牙不同程度损坏,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邓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70.7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及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一册,起诉书八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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