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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武平县**镇**村村部**号,现住武平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饮酒后驾驶闽FLZ***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平县平川街道东环路职业中专学校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的供述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笔录、血样提取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0年9月18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现住福建省武平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预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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