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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街**号**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15时2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绥江县城B3地块往C区方向行驶,行至绥江县南方电网门前路段时,与道路北侧车位内的云******号小型轿车相刮蹭,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案发时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83.1mg/100mL。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及告知书等;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朱敏

2020年7月23日

附:

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侯审于绥江县**街**号**单元**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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