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系维西县**局**岗位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住**乡**村委**组**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维西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6月28日判决生效,维西县人民法院向维西县司法局作出社区矫正执行通知,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邓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路由**方向往**村方向行驶,00时2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村红绿灯路段时,车辆撞到李某某停放在路旁的云******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邓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维西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当事人邓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邓某某受伤后被送往维西县人民医院,事故处理民警立即到医院找到邓某某,后怀疑邓某某有酒驾嫌疑,遂请维西县人民医院医生提取其静脉血液两管备检。经检验,送检的邓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及前科证明、查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441号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两车受损、自己面部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中邓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邓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98.5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邓某某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根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21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散页证据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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