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在西充县多扶镇一冒菜店喝了三罐啤酒,下午18时许,又独自在家喝了1罐啤酒。随后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驾驶川RR****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朋友的理发店耍,然后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及朋友女儿去多扶镇工业园区看表演。22时许表演结束后,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及朋友女儿回家,车辆行驶至西充县多扶场1公里800米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呼气照片;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红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