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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区,住本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19时10分许,酒后驾驶吉DR****摩托车沿泰安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十中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源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00mg/100ml,为醉酒驾驶。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奇学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其住址为本市**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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