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31979********,汉族,专科文化,重庆**高速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街**号**单元,住重庆市梁平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渝F*****号小型轿车从本区梁山街道迎水村出发,经一环路、机场路、鲁班路往县城方向行驶回家,当车行至人民东路东门菜市场路段时,与蒋某某驾驶的渝D*****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穆某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邓某某在现场等待,后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邓某某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7.2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穆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穆某某的谅解。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甘某某、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行驶路线图、指认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根蕾
2020年8月5 日
附件:
1. 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236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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