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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酉阳县城钟南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农委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鲁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民警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勘查时发现邓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依法对邓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33mg/100ml,随后将邓某某带至酉阳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进行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1.86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了酉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邓某某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邓某某系坦白等;

2.证人李某某、冉某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邓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经过钟南大道农委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4.血液样本提取笔录、血样登记表、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邓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1.8602mg/100ml;

5.光盘3张,证实邓某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抽血、血样封存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璐

检察官助理:张媛媛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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