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某**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乐昌市长来镇沿某某线往乐昌市区方向行驶,至某某路段往交警大队的路口时,与一辆粤C7****小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小汽车司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已赔付小汽车的维修费1000元。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 周妮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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