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乐昌市看守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4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家中吃饭期间喝了7两多白酒。饭后,邓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长来镇出发到达乐昌市区,然后驾驶摩托车沿某某路、某某街往某某路某某小区的方向行驶,至某某停车场出入口路段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粤HF***号牌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正在附近执勤的民警发现后到现场处理时将邓某某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邓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5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与小汽车车主就赔偿协商并达成一致,支付了车辆修理费2300元人民币,得到了谅解;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运输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北清
检察官助理 周妮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669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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