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39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08.01mg/100ml)驾驶贵F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镇**大道**家具铝业对出路段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接报后在现场将邓某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东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8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泽佳
2021年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缴纳保证金5000元。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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