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邓**,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3时30分许,在新野县人民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人邓**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因操作不当,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在道路中间的花带上,造成车辆侧翻、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邓**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5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邓**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胡怀先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邓**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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