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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6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广东省**厅**局**支队**大队**大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巷**号,因涉嫌受贿罪,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省**厅**局**支队**大厅**期间,利用协助**公安交警处理车辆交通违章的职务便利,伙同原**贾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违规为从事车辆交通违章代扣分业务的中介人员梁某某(另案处理)处理车辆交通违章业务,从而多次收受梁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4760元,其中邓某某个人分得63878.16元人民币。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去到花都区监察委投案。2019年10月17日及23日,被告人邓某某退回上述其收到的赃款给花都区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贾某某、曹某某、梁某某的供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现住广州市花都区**村**巷**号,电话1357031****。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3.诉讼文书卷宗共3册。

4.涉案物品(赃款人民币63878.16元)现被依法扣押于花都区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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