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4月份,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了解到乳源县**镇**村委会的**旅游新村(包含**镇**村委会回迁安置房)的项目投资商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于是邓某某拉拢韶关和广州的投资商,欲承接上述**旅游新村项目,但未能达成协议。2017年底开始,在未签订项目承接合同,未取得项目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邓某某私自将**镇**村委会回迁安置房出售给朱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朱某乙、罗某甲、侯某某、丘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罗某乙、刘某丙等人,获取184.1万购房款后,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因未取得房产所有权,也未受到房产所有权人授权,邓某某根本不能履行向朱某甲、刘某甲等人交付房产的约定,也没能力偿还上述人员缴纳的购房款。2018年6、7月份,邓某某自行更换锁芯取得房子钥匙,再将钥匙交给购房者,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2018年8月,邓某某又以置换**小区商品房需要补交车位款为由收取了侯某某、刘某丙、朱某甲、曹某某四人各1.4万元(合计5.6万元)。2018年12月,邓某某向购房者退还约1.7万元。到2019年5月份,朱某甲等人因邓某某迟迟未能交付房产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相关资金的走向等)有重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邓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表示认罪认罚,同意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对邓某某依法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辉
书记员:曾伟彬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已逮捕,羁押在乳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材料若干(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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