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3198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路**段**号**号楼**单元**号,住址济南市长清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邓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山东**文化有限公司的领导和员工在平阴县联通公司办理了零预存话费送手机的业务,双方洽谈成功后,邓某某安排吴某某(另案处理)假借山东**文化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用伪造的山东**文化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文件材料与平阴县联通公司签订了合同。吴某某从平阴县联通公司领走73部VIVOX9手机和40部华为P9手机共计113部手机,总价值30万元整,后邓某某与潘某某将手机卖予高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平阴县联通公司113部手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磊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平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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