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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合同诈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宁夏彭阳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将其名下的固原市原州区**小区5号楼2单元602室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先后出售给被害人马某某、何某某及黄某某,共骗取房款18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1.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固原**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将**小区5号楼2单元602室出售给被害人马某某,并于当日收取房款10万元。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因急需用钱,向被害人马某某索要房款5万元。被告人邓某某收到房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未能向被害人马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退还5万元。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邓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退还1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2.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宁夏**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将**小区5号楼2单元602室出售给黄某某,并于当日收取房款7万元。被告人邓某某收到房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未能向黄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黄某某发现该房屋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将被告人邓某某起诉至法院。2019年12月4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由黄某某支付剩余房款,邓某某将房屋过户给黄某某。

3.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通过宁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小区5号楼2单元602室出售给被害人何某某,并于当日收取房款8万元。被告人邓某某收到房款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未能向被害人何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邓某某将收取的8万元房款经宁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民事起诉状、诉前保全申请书、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康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马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马某某、何某某、黄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退赔并取得对方谅解,通过中介公司返还被害人何某某的房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零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 金开慧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964****。

2.侦查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复印件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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