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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和刘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 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74********,汉族,小学毕业,经营长沙**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浏阳市**小区**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社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2000********,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学院(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社区**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安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安阳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邓某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购进辐纹陆龟并让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其通过百度贴吧、微信群等网络发布辐纹陆龟的图片、视频进行宣传,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向外售卖辐纹陆龟,刘某某从中赚取部分提成。交易成功后,被告人邓某甲负责通过顺丰、中通等快递公司发送辐纹陆龟给买方。

被告人刘某某分别于2018年10月29日、10月30日、11月28日以3800元、4500元、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广东省江门市的买家魏某某(另案处理)3只辐纹陆龟,刘某某分别从中提成500元、600元、1000元。被告人邓某甲分别于10月30日、11月28日以水产的名义将此3只辐纹陆龟通过顺丰速运寄给魏某某。

2018年12月29日,孟某某(另案处理)以6000元的价格从邓某乙处购买1只辐纹陆龟,同日,被告人邓某甲以水产的名义将此辐纹陆龟从湖南省浏阳市通过顺丰速运寄到孟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安阳市北关区**路**号。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以6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微信昵称为“李某某”的北京买家1只辐纹陆龟,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6月3日以生鲜的名义将此辐纹陆龟通过中通快递寄到北京。

2019年6月9 日,邓某乙通过其下线微信昵称为“七公主”的人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广东省佛山买家蔡某某1只辐纹陆龟,被告人邓某甲于次日将此辐纹陆龟通过中通快递寄给蔡某某的女朋友梁某某。

经鉴定,辐纹陆龟属于爬行纲(REPTILIA)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edae)马岛陆龟属(Astrochelys),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I的物种。

2019年6月1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湖南省浏阳市行政中心东紫门小区地下车库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广州高铁北站候车时被广州铁路警方抓获归案。

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交易记录、快递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孟某某、蔡某某、魏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邓某甲、刘某某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超艺

二○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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